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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黑龙江省开展“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财力性转移支付支持”建议的答复(摘要)

2016-02-16 来源:

  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黑龙江省政府,启动了“两大平原”涉农资金整合试点。为指导整合试点工作,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黑龙江省政府沟通协商并报国务院同意,我部印发了《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涉农资金整合的意见》(财农〔2013〕197号),明确了试点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范围方式等。一年来,黑龙江省坚持先行先试,精心部署,扎实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在探索涉农资金管理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建议,反映了您对财政支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我们了解掌握“两大平原”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措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目前,财农〔2013〕197号文件已经明确了试点期间的政策,您提出的部分建议,现行政策已有所体现,对于暂不在现行政策范围内的相关建议,我们将在试点第一阶段到期后,调整完善支持政策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关于加大支持力度及给予财力性转移支付问题 

  为鼓励和支持开展“两大平原”涉农资金整合试点,中央财政已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了对黑龙江省的投入力度。财农〔2013〕197号文件明确规定,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涉农专项资金对黑龙江省投入的增幅,原则上应高于当年中央财政安排该专项资金的增幅,今后新设的、符合纳入整合条件的专项资金应向黑龙江省适当倾斜。关于您提出的单独对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给予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建议,鉴于现有政策已经体现了对黑龙江省的倾斜支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同时也为避免引起攀比,目前暂不宜再单独安排财力性转移支付。 

  二、关于将资金增量部分集中切块下达问题 

  根据现行试点政策,中央财政将安排黑龙江省的77项资金,按性质划归为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社会发展和扶贫开发3大类,按原渠道切块分配下达到省,由黑龙江省在3大类资金内部,根据任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关于您提出的基数部分仍然按原规模下达,增量部分由我部集中切块下达的建议,在实际中操作难度较大。主要是由于在现行体制下,各相关部门对涉农资金的管理方式不尽一致,各相关涉农资金的分配方式、拨付时间不尽相同,如将增量资金集中打捆下达到省,将会导致大范围的预算调整,并给决算编制造成较大困难。因此,试点期间仍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继续将相关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到省。 

  三、关于具体项目由省里研究确定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出,国家对黑龙江省只下达资金规模,具体项目由黑龙江省在保证中央有关部委重大工作延续的基础上,结合“两大平原”改革试验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对此,我们认为很有必要,是确保整合试点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现有试点政策已经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财农〔2013〕197号文件规定: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中央财政只明确分配给黑龙江省的资金数额,具体项目安排以黑龙江省政府为主。也就是说,虽然资金的分配和下达仍按原渠道管理,但在具体安排和使用上,由黑龙江省结合国务院各部门的政策、规划,来确定具体项目、时间、地点、次序等。黑龙江省具体实施方案应与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现行规划做好衔接,如在具体项目的建设地点、进度安排上确难一致的,原则上以黑龙江省具体实施方案为主。对于上述规定,我们将积极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好财农〔2013〕197号文件有关要求,依法依规赋予黑龙江省统筹安排项目的自主权。 

  “两大平原”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开展以来,总体进展顺利,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但是,诚如您所言,试点推进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对黑龙江省的支持力度,指导黑龙江省探索可复制、能推广的整合经验,同时,及时开展试点总结评估,研究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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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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