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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十八大发展民营经济的精神 采取切实措施
降低餐饮业税费负担”提案的答复(摘要)

2016-02-16 来源:

  一、关于降低餐饮业营业税税率以及餐饮业营改增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市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地区已扩大到全国,试点行业覆盖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推进营改增改革,尽快将尚未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都纳入改革范围,“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目标。餐饮业是生活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正在研究包括餐饮业在内的生活服务业改革方案,因此,再调整餐饮业营业税税率已无必要性。对于您提出的营改增后餐饮业抵扣不足、外卖和现场消费食品税收处理方式不同的问题,我们将在营改增方案设计过程中统筹研究。 

  二、关于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对餐饮业吸纳下岗职工给予税收返还的建议 

  您提出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我们表示赞同,因为对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查账征收是规范税收管理、公平税负的一项重要措施,多年来一直得到国家的倡导和推行。考虑到我国部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水平较低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不设置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费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以及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从长远来看,实行查账征收有利于企业规范财务管理,也是税收征管的发展方向。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地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餐饮企业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在现行税收制度中已体现了对餐饮业吸纳下岗职工的支持。 

  三、关于对餐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建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明确,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餐饮企业招用人员符合上述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关于集中清理餐饮企业收费的建议 

  2013年10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明确要求各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是对各地区和部门违反审批管理规定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予以取消。二是结合资源税、房产税等税制改革,取消相关领域的收费基金项目。三是推进收费基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加快研究制定收费基金管理的专门法规,确保执收单位做到依法征管。 

  五、关于减轻餐饮业水电气负担的建议 

  为促进餐饮等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级价格部门将认真落实对鼓励类服务业用电、用水与工业同价政策。在用电同价方面,2008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推动各地商业与工业用电同价工作,截至目前已有27个省份实现工商业用电同价。下一步将督促尚未同价的江西、贵州、新疆、西藏等4省(区)政府和电网企业切实做好工商用电同价相关工作。在用水同价方面,为落实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结合《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召开座谈会、调研督导等方式,指导地方落实2009年印发的《关于做好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简化水价分类,实行商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各地结合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积极推进商业(服务业)与工业用水同价工作。目前,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有22个城市已实现工商用水同价。青岛、拉萨等部分城市服务业水价低于工业用水价格。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督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简化水价分类,切实落实服务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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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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