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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营改增’工作”提案的答复(摘要)

2016-02-16 来源:

  一、关于积极开展“营改增”政策研究及相关工作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率先在上海市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地区已扩大到全国,试点行业涉及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了推进“营改增”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制定和发布“营改增”政策和征管办法,包括税收、预算、会计等方面的政策以及“营改增”的发票管理办法和纳税申报等办法;二是通过新闻稿、文件解读、答记者问、业务辅导、面对面宣讲等方式,帮助税务干部、企业财务人员分析“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及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三是优化“营改增”办税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正确使用增值税发票开具软件,并做好征税系统和相关信息系统的运维工作;四是定期开展调研,走访试点企业,了解试点运行情况和对企业带来的影响,收集意见和建议;五是及时总结试点问题和经验,并据此不断完善试点政策和征管办法。因此,你们提出的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等各项建议,在前期“营改增”工作中已有所体现,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上述思路,推进“营改增”各项工作。 

  二、关于加快“营改增”推行速度,务求“十二五”期间完成,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应对“营改增”问题 

  如前所述,“营改增”试点正在积极推进过程中。目前,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正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加快推进包括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在内的其他行业的“营改增”步伐,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你们提出的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营改增”试点过程中认真借鉴和统筹考虑。 

  三、关于对固定资产存量净值所含税款采用计算扣除问题 

  由于“营改增”改革只能从某一时点开始实施,这必然会导致改革前后的政策差异,这也是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面临的情况。为了避免政策追溯可能引发的问题,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和正在推进的“营改增”改革都采取了不允许抵扣存量固定资产的做法,所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均无法抵扣试点前形成的存量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在研究部分行业“营改增”试点方案时,我们也论证了抵扣存量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可行性。但因存在财政减收压力过大、存量固定资产核查难度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缺失、税务机关廉政风险等问题,没有采纳这一方式。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政策和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确保“营改增”试点的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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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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