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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业保险发展”提案的答复(摘要)

2016-02-16 来源:

  一、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农户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其参加农业保险,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目前,中央财政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5个,如,水稻、玉米、小麦、能繁母猪、森林等,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补贴区域已由6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各地均可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开展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补贴比例也在逐步提高。上述政策,有力促进了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为服务“三农”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2013年,中央财政累计拨付保费补贴资金488.2亿元,带动农业保险实现保费约1 150亿元,提供风险保障约4万亿元。 

  二、关于健全财政补贴政策问题 

  近年来,财政部结合农业保险发展状况、不同区域和不同险种工作实际,实施了差异化的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以及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畜产品保险的保费补贴支持力度。如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养殖业为中西部50%、东部40%;森林为公益林50%、商品林30%。目前,我们正在按照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等有关要求,研究完善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适当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相关县级保费补贴,更好地支持粮食生产。 

  对于管理费补贴问题,我国农业保险费率是包括了风险损失、经营费用、再保险费用等因素的综合费率,而美国等实行管理费补贴的国家,其农业保险费率是纯风险费率,不包括经营费用、再保险费用等因素。因此,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已涵盖了对保险机构管理费用的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你们所提建议、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和各级财政收支状况等,进一步研究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推动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三、关于加快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问题 

  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对于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央财政对此高度重视。2008年,财政部在实施保费补贴政策试点之初,即要求保险机构按照种植业补贴险种保费收入的25%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2013年,财政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印发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在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再保险等分散农业大灾风险基础上,分险种、分地区确定了大灾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区间,明确了准备金的使用、管理等规定,为农业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如,四川、江苏等结合实际,探索建立了本地区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总体来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逐步建立,在农业风险防范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农业保险起步相对较晚,有关方面对各地区、各险种的风险类别、发生概率、损失程度等数据积累有限,精算难度较大,系统研究不足,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地方试点经验、各级财力状况等因素,在落实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基础上,合理界定保险机构、再保险市场、地方和中央职责边界,建立和完善多方参与、共担风险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关于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提升风险保障水平、推进保险产品创新等问题 

  一是关于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结合我国“三农”工作重点、各级财政收支状况、农业保险发展阶段等,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重点保障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支持地方和农户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扩大种养业尤其是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品种的覆盖面,确保口粮绝对安全。对于蔬菜、水果、鸡鸭鱼等特色农业保险,以及农房、农机、渔船等涉农保险,鼓励保险机构自主开展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支持,逐步积累工作经验。二是关于提升风险保障水平。结合我国国情,目前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主要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支持恢复农业再生产。在此基础上,鼓励保险机构和地方进一步提高风险保障水平,通过设计新产品或附加险等方式,提供多种档次的农业保险风险保障,逐步将人工成本、土地租金等纳入保障范围,探索建立风险保障的动态调整机制。中央财政将按规定对直接物化成本部分给予保费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保障部分给予一定支持。三是关于推进保险产品创新。我国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等原则,由保险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条款费率由保险机构依法拟定。中央财政积极支持和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创新,强化农业生产风险评估等基础性工作,探索开展农业气候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保险等试点,取消不合理的免赔条款。此外,2014年国务院已决定开展棉花、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并已研究制定了相关方案,我们将与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相关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你们所提建议,按照相关规定,继续积极支持和鼓励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推进农业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使之更好地服务“三农”。 

  五、关于完善组织管理体系问题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国农业保险实行“协同推进”原则。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财政、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保险推进、管理的相关工作。具体业务由保险公司、互保组织等保险机构自主经营。近年来,各有关方面按照上述原则,密切协作配合,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下一步,我们将与有关部门继续积极协同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并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有关改革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指示要求,统筹研究完善农业保险组织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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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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