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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支持秸秆收储体系建设”建议的答复(摘要)

2016-10-18 来源:

  近年来,秸秆焚烧带来的污染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家对此十分重视。正像您所提到的那样,农作物秸秆中含有大量的有机质,将其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对替代传统石化能源、促进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探索农业生产与环境相适应的发展道路,中央财政制定多项财税政策支持秸秆回收与利用。

  一是为支持农作物秸秆还田,提高土壤有机质和耕地生产能力,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安排土壤有机质提升资金,引导农民开展农作物秸秆还田,推动有机肥资源利用,减少因焚烧秸秆产生的环境污染,改善农业和农村环境。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在全国657个项目县5237.5万亩农田重点推广秸秆还田腐熟等技术。

  二是为进一步缓解秸秆、粪污等农业农村废弃物污染问题,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启动畜禽粪污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支持采用“废物处理+清洁能源+有机肥料”三位一体的技术模式将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积极探索既促进有机肥和生物燃料生产与应用,又能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的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是对购置秸秆还田相关农机给予补贴。2015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已增至236.45亿元,联合收割机、搂草机、捡拾压捆机、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有机废气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农机已经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范围。

  四是支持生物质能发电。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央财政在销售电量中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用于支持电网企业收购包括生物质能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

  此外,为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包括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在内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等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等实现的增值税的80%实行即征即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企业销售以废弃天然纤维等生产的造纸原料等、以锯末等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生产的代木产品取得的收入,符合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从事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均包括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范围内。

  您所提建议与中央财政政策的总体思路基本一致,是当前解决农作物秸秆问题,合理利用秸秆能源的主要途径,在现行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力争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时所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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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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