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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建议的答复(摘要)

2016-10-18 来源:

  一、关于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农村金融的精神,2008年以来,中央财政出台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引导和激发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内生动力,调动了农村金融机构到偏远地区设立网点、拓展服务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稳健性。截至2014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1.74万户次县域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115.34亿元;拨付5062户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103.45亿元。同时,为扶持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地方财政部门因地制宜,采取对金融机构布设金融网点、定时定点流动服务站、ATM和POS机具等给予定额补贴的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行政村延伸基础金融服务。对于您提出的为承担惠农支付业务商户给予补贴问题,我们将结合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实际需要进行统筹研究。

  二、关于扶持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

  近年来,国家一直注重通过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快推进农村地区网点建设、加大涉农资金投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从而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和农业更好发展。一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对农牧保险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级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四是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区、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五是对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六是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提高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使用效率问题

  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城市流通企业将网络向农村延伸,在农村逐步推行连锁经营,为农民创造一个安全、放心、实惠的消费环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15年,国家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安排专项资金,择优支持中西部省份和革命老区的200个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社保部门正在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发放、应用工作,2015年年底前要完成8亿张社会保障卡发卡任务,要实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普遍用卡,提升社保卡的银行账户激活率和应用活跃度,30%以上持卡人通过社保卡缴费或领取待遇;本届政府任期内实现发卡达到10亿张,2020年基本覆盖全体国民。国家正在大力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城乡居保工作的应用,努力提高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水平,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农业部门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在技术、信息、组织等方面的优势,进一步密切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合作,充分发挥非现金支付工具等现代化金融手段,推动实现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互利双赢、共同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支农惠农支付业务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力量和市场调节作用,通过政策扶持和正向激励机制引导资源向偏远农村配置,对积极参与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的机构提供政策支持,保护金融机构等各类主体投入农村支持市场的积极性,引导资源向业务拓展成本高、预期经济效益低、难以通过商业化经营实现可持续供给的金融服务空白乡镇配置,协同推进农村支付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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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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