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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商业银行更好服务小微企业”提案的答复(摘要)

2016-10-19 来源:

  一、国家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积极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

  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由于偿债能力弱、融资规模小、财务规范性差等问题,长期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国家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对扩大投资、吸收就业、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的积极作用,出台了多项财政和金融政策,支持、引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财政部通过实行县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企业定向费用补贴、税收优惠、设置银行绩效评价考核引导性指标等措施,积极探索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有效途径。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小企业和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的思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体系建设。

  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

  近年来,国家给予了小微企业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特别是为帮助小微企业融资,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给予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金融企业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企业营业税由5%减按3%优惠税率征收;对金融企业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好上述政策,同时积极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您所提税收减免政策建议,我们将在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统筹考虑。

  三、中小企业贷款可享受特殊的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为支持金融企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在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方面,专门开辟了快速核销税前扣除的“绿色通道”,对于在一定额度内(此前为300万元,2015年4月又提高为1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允许核销后直接按简易程序申请税前扣除。在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方面,对金融企业的一般贷款,可按期末贷款余额的1%提取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对金融企业按税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还可在税前全额扣除。综上,现行政策已体现了国家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的税收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好相关政策,鼓励金融企业支持服务小微企业。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政策目的和遵循原则不同,无论在我国还是其他国家,税收政策与财务政策普遍存在差异。与呆账核销政策不同,税前扣除的前提是要形成真实损失,否则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征管漏洞。

  四、关于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的专项支持

  1998年取消贷款规模管理后,人民银行已不对具体的领域、行业设定具体的信贷“规模”。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等领域的支持。一是2014年以来多次实施定向降准,引导商业银行把增量中的更高比例和收回再贷款中的更高比例投向小微企业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二是进一步完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主要根据包括贷款投向在内的有关参数进行调整,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小微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三是优先对涉及小微企业等领域的票据办理再贴现,充分发挥再贴现引导金融企业支持小微企业的作用。四是创设支小再贷款工具,专门用于引导地方法人金融企业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合理降低其融资成本。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继续综合运用好各类货币政策工具,完善定向调控政策措施,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五、关于启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立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自实施以来,改善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创立发展,成效较显著。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成立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立法起草组,启动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工作。目前,《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作为起草组成员单位,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进行《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讨论和修改,努力争取在相关条款中体现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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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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