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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提案的答复(摘要)

2016-10-19 来源:

  一、关于开展农业补贴立法问题

  近年来,我国农业补贴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已经基本建立了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框架。农业补贴法律化有利于巩固、完善和加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提高农民和社会投入的积极性,对确保我国粮食生产安全,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对完善农业投入机制,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全面部署要求,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与现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预算法》和《粮食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农业补贴的规定的衔接问题,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研究完善农业补贴法的立法工作,不断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加强农业补贴投入管理,优化补贴结构、突出农业补贴重点。

  二、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问题

  遵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财政部、农业部针对农业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并于5月13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

  一是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从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此外,为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5年7月,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明确了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基本思路、目标原则、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通过农业信贷担保的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推动形成全国性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建成覆盖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

  二是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选择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等5个省,由省里选择一部分县市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补贴资金要与耕地面积或播种面积挂钩,并严格掌握补贴政策界限。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同时,要调动农民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主动保护地力,鼓励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直接现金补贴到户。将2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按照全国统一调整完善政策的要求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这次农业补贴政策调整,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的迫切需要。目的是提高政策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提高政策效能,在国家对农民的总体支持力度不降低的前提下,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调整中遵循了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利益、强化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有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保持补贴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等基本原则,既保证了原有农业“三项补贴”的国家支持总量不减,又有利于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农业部以及省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密切跟踪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工作进展动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方式,不断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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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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