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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农村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提案的答复(摘要)

2016-10-19 来源:

  一、关于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的问题

  (一)关于促进涉农贷款投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农村金融的精神,中央财政于2008年出台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引导和激发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内生动力,调动了农村金融机构到偏远地区设立网点、拓展服务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稳健性。截至2014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1.74万户次县域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115.34亿元;拨付5062户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103.45亿元。据人民银行统计,2008年以来,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实现了较快增长,增速持续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幅。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农村金融发展需要和相关政策,不断总结和完善财政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的杠杆和导向作用。

  (二)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农户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其参加农业保险,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目前,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5个,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补贴区域已由6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各地均可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开展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补贴比例也在逐步提高,并结合区域、险种情况实施了差异化补贴政策,如种植业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上述政策,有力促进了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为服务“三农”发挥了积极作用。2014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44.52亿元,带动农业保险实现保费约325.78亿元,提供风险保障约1.63万亿元。

  (三)关于促进融资担保体系发展。

  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研究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各地建立完善的专门支持农业农村的信贷担保体系。利用现有资金渠道,通过农业信贷担保的方式,为农业特别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与此同时,近年来,财政部积极参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工作,结合担保行业发展需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支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具体措施包括研究修订行业管理办法,鼓励地方出资或参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提升担保机构的增信能力等。对委员提出的关于建立涉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的相关建议,我们将在后续相关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

  二、关于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的问题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国家一直注重通过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快推进农村地区网点建设、加大涉农资金投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从而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和农业更好发展。这些税收优惠包括:一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对农牧保险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四是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区、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五是对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六是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2013年以来,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清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地方层面取消、减免了一大批本地区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据统计,仅2014年各省(区、市)累计取消收费超过600项,同时,对依法合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立了目录清单制度,在省级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常态化公开,并依法从严控制新设立收费基金项目。2015年,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再取消、降低一批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按规定权限设立的收费基金进行分类清理规范;同时,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清理规范涉及农村金融机构的不合理收费工作也包含在上述工作中。

  三、关于加大制度建设引导力度的问题

  (一)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促进金融支农。

  近年来,为提高监管质效,引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走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银监会积极加强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一是出台《关于农村商业银行差异化监管的意见》(银监办发〔2013〕136号),按照“分类指导、扶优限劣”原则,对农村商业银行实施激励相容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包括差异化的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政策。二是印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2014〕34号),从计算存贷比的分子中扣除了支农和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以及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等。201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其中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三是从2012年开始,积极推进实施“金融服务进社区、阳光信贷和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三大工程,指导立足“三农”,兼顾发展差异,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对金融创新包容度,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体系。下一步,银监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继续推动落实各项差异化监管政策,对部分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加强监测,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

  (二)完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引导金融支农。

  2009年,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放较多涉农贷款,提供较多农业保险,财政部出台《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金〔2009〕169号)中,明确提出了涉农贷款加分和农业保险加分政策,金融企业提供的涉农贷款或农业保险占比超过10%的加1分,超过15%的加1.5分,超过20%的加2分,超过25%的加2.5分,超过30%加3分。2011年5月,在修订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1〕50号)中,仍然保留了上述加分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农村发展。

  四、关于加大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力度的问题

  (一)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人民银行先后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29号)、《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项指引》(银办发〔2013〕62号)、《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银发〔2014〕37号),并选取63个县(市、区)作为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验区。2015年,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5〕101号),逐步完善顶层设计,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同时,银监会分别于2012年、2013年和2014年连续印发《关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2〕189号)、《关于持续深入推进支农服务“三大工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81号)和《关于2014年深入推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三大工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98号),指导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完善区域信用评价体系,创新农户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统筹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联合涉农部门、金融机构等,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组织涉农金融机构人员、村镇干部等多渠道征集农户等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为农户建立信用档案,部分地区建立了以农户为主体的数据库或信息系统;引导地方政府、涉农金融机构、村委会等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健全农户信用信息通报和应用制度,推动地方出台支持政策和措施,支持有信用的农户融资;联合各方力量,开展适合农村特点、形式多样的信用宣传活动,增强农户信用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改善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截至2015年3月底,全国累计为1.56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评定了1.08亿农户,其中9119万农户获得信贷支持,贷款余额近2.3万亿元。下一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将以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建设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信用和融资环境。

  此外,关于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选择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政府部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主要包括财政部门为管理特定专用资金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政府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部对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选择均有严格的管理规定。2011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规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要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预算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也要遵循上述原则。2013年,财政部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规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下一步,财政部将结合《预算法实施条例》、《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条例》等法规修订和制定情况,在修订《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时,进一步完善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户银行选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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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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