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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原中央苏区整体振兴发展比照西部大开发
财税优惠政策”建议的答复(摘要)

2016-12-23 来源: 2016年12月22日 来源:人民日报

  一、关于原中央苏区全部范围适用西部大开发财政政策问题

  与其他地区相比,我国西部地区自然环境相对恶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为帮助西部地区加快发展,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充分考虑西部地区实际给予的特殊支持政策。《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明确江西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属特殊情况,且从目前实施情况看,已经对原中央苏区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考虑到赣南等中央苏区的特殊区位,如将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全部苏区,意味着西部大开发支持政策进一步扩围,有可能造成更大范围的政策攀比,既会减弱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实施效果,也不利于调动经济发达的广东、福建两省支持境内原中央苏区发展的主观能动性。因此,暂不宜进一步扩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执行范围。

  二、关于加大原中央苏区财政政策倾斜力度问题

  (一)关于比照西部大开发财政政策,适当降低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投资比例问题。

  目前,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央财政正积极推进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属于中央事权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由中央财政承担,不需要地方配套;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由中央、地方按照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分担;属于地方事权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主要通过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强地方财力,做到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在此基础上,包括原中央苏区在内的欠发达地区可统筹中央补助和自身财力,并研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中央财政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特别是原中央苏区的转移支付问题。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的要求,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加大对革命老区等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一是不断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上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测算数据全部来源于权威部门的统计资料和财政决算,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税基和税率测算,标准财政支出根据人口、面积和各地成本差异等客观因素测算。对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入的地区进行补助,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补助系数越高。贫困县及大多数革命老区县财政较为困难,相应获得的转移支付也较多。二是不断加大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力度。2015年中央下达革命老区转移支付78亿元,较2014年增长32.6%;2016年下达89.36亿元,较2015年增长12%。今后,中央财政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并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不断加大对革命老区等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革命老区财政保障能力,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三)关于安排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专项补助资金问题。

  为促进革命老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生活条件,中央财政主要通过逐年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等给予支持。为避免渠道重复导致的政策碎片化,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关于“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的规定,不宜再设立“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四)关于在广东原中央苏区建立跨流域、跨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制定适当倾斜的中央财政政策,明确补偿项目与补偿标准问题。

  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了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工作力度。具体到广东省,中央财政2016年安排广东省奖励资金6亿元,推动协调了九洲江(广东、广西)、汀江-韩江(广东、福建)上下游省份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积极协调东江流域(广东、江西)上下游省份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并加紧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文件,为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五)关于将广东梅州等原中央苏区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机制问题。

  为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2012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1号)明确提出“建立中央机关对口支援赣州市18个县(市、区)的机制,吉安、抚州的特殊困难县参照执行,支持福建省、广东省组织开展省内对口支援”。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实施方案》(国办发〔2013〕9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由发展改革委、中组部等52个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对口支援江西省赣州市所辖18个县(市、区)以及吉安市、抚州市的13个特殊困难县(区)。福建、广东省参照实施方案,开展省内对口支援。考虑到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13—2020年,政策效果尚在观察评估中,目前暂不宜扩大对口支援范围。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督促广东省充分发挥省内对口支援机制作用,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缩小广东省内地区间发展差距。

  三、关于加强对原中央苏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公平竞争,国家在税收制度方面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主要对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经营等实施优惠政策。同时,为拉动西部经济板块的快速发展,努力形成我国东中西协调发展的战略格局,国家决定自2001年起,对西部地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其中包括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近年来,全国多个地区都提出比照西部地方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全国一盘棋的战略角度,我们对此政策要求都做了进一步解释,主要是避免优惠政策扩大,影响国家总体战略部署。对江西赣州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江西赣州地区区位经济发展的一种战略安排,希望以此为中心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形成我国东南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于将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扩大到原中央苏区全部范围的建议,我们将结合国家经济总体布局予以统筹研究,在国家未做出战略部署之前,暂不宜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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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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