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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透明预算制度”建议的答复(摘要)

2016-12-23 来源: 2016年12月22日 来源:人民日报

  一、关于预决算公开工作缺乏纲领性文件等问题。目前涉及国家预决算公开的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门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财政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对预算公开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主要有《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性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等。这些文件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对国家预决算公开制度做出了规定,符合我国法制管理的原则。

  2016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出预算公开是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同时对预算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内容方式等,作了系统、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抓紧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将对预决算公开做出更具体详细的规定。

  二、关于预决算公开不规范问题。按照预算法规定,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应当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为了在公开时间、格式、内容、口径等方面尽量保持统一,近年来我部积极配合中央部门,在预决算公开方面制定年度预决算公开方案和部门预算公开规范,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公开模版,取得较好的效果。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地方参照中央相关部门的做法,选择部分预决算公开工作基础较好、经验成熟的地方探索研究制定公开模板,供其他地方参考,解决地方预决算公开中存在的格式、内容、口径等不统一问题。

  三、关于预算法中有关保密规定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预算法对预算公开中涉密事项的管理作原则规定,主要是预算法是关于预算活动的基本程序和参与预算活动各个主体的职权、责任的程序法。预决算公开要遵守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预决算信息只要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都是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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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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