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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调整和优化专项转移支付”
建议的答复(摘要)

2016-12-23 来源: 2016年12月22日 来源:人民日报

  一、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加大对县级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采取措施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幅一直高于专项转移支付增幅,占转移支付的比例不断提高。2016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52941.43亿元,较上年执行数增长5.6%,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32017.82亿元,较上年执行数增长12.2%,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占比由2012年的53.3%提高到2016年的60.48%,达到了《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关于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的要求。同时,改变均衡性转移支付与所得税增量挂钩的方式,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的总体增幅。中央财政在测算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时,充分考虑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支出因素、支出成本差异及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加大了倾斜支持力度。同时,逐步加大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2016年以上三项转移支付比2015年分别增长12%、10%和10%,均达到转移支付平均增幅的近两倍或两倍以上,三项转移支付资金合计达870亿元,对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根据中央财力可能继续加大对县级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二、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结构,整合专项转移支付

  近年来,中央财政多措并举,不断调整和优化专项转移支付结构,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一是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要求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新设立的专项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二是加大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力度。取消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以收定支专项。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三是杜绝变相增设专项。要求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避免“大项套小项”,变相增设专项。经过连续几年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个数已由2013年的220个压减到2016年的94个。同时,逐步建立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对用于国家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实施项目库管理。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确定合理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切块下达省级财政。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要求,继续从严控制新设专项,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优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分配。

  三、关于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201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对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下达、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的监管作用,把地方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落实、使用中央转移支付情况纳入监控,组织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转移支付进行调研核查。按照预算公开总体要求,除涉密项目以外,2015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已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公开,从2016年开始,除涉密信息以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分配结果也将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绩效评价工作机制,扩大预算绩效管理范围,提高预算绩效管理质量,选择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等转移支付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试点,整合了包括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预算评审中心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等在内的多方力量开展绩效评价,提高监管和绩效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力度,着力解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继续推进转移支付公开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转移支付的具体项目、规模、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等;进一步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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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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