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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取消民族地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有关政策”
提案的答复(摘要)

2016-12-22 来源: 2016年12月21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支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有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要求,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一直以来,中央财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配套资金有关规定,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应由省级承担的配套责任不得转移给市县,应由市级承担的配套责任也不得转移给县级。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充分考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财力状况,不断加大对这些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积极减轻地方的财政压力。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组织编制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为了推进规划顺利实施,“十二五”以来中央财政安排中央基建投资资金近30亿元,重点支持全国人口较少民族集中聚居区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项目建设。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规划实施对集中力量帮助这些民族加快发展步伐、走上共同富裕道路,对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维护边境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合理确定扶贫开发等中央地方共同事权支出的分担比例,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补助力度,减轻民族地区公益性建设项目筹资压力,进一步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水平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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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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