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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机制”提案的答复(摘要)

2016-12-22 来源: 2016年12月21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国家支持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理顺补贴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一、关于上调可再生能源附加标准,保证全额征收问题

  由于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展较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缺口较大。为满足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经国务院同意,近年来已发文分别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1分、0.2分、0.4分、0.8分、1.5分,2016年1月,发布《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1.9分/千瓦时,征收标准已逐步提高。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按照政府性基金“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研究考虑可否继续上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妥善解决补贴资金不足问题。

  为加强征收监管,近年来,我们已多次印发文件,完善制度:一是要求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切实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及时入库。二是要求各地取消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政策,先后印发了《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财税[2016]4号文件进一步要求加强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客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等基金征收管理。

  二、关于调整补贴期限问题

  为解决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存在的成本较高、风险较大等问题,支持产业健康发展,国家对光伏、风力、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按电量给予补贴。关于补贴期限,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模、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统筹研究。

  三、关于调整补贴资金管理机制问题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示范工程等;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属于基金预算,主要用于补偿电网企业因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等;两项资金具有不同的使用方向和补贴对象,也没有用国家财政年度专项资金补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缺口的做法。

  四、关于简化补贴程序问题

  为提高效率,简化补贴程序,我们已建立委托电网公司代为完成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的相关制度,督促电网公司一方面要切实履行基金代征职责,及时足额征收,另一方面要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及时全额办理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再与电网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关于免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使用过程中各种税费问题,目前,国家从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方面,直接给予低税率、减征、免征等税收优惠支持,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如对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企业从事可再生能源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对其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均可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五、关于光伏电站适度增信,引导补贴金融化问题

  根据发达国家和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开办国内信用保险的通行做法和历史经验来看,国内信用保险主要承保的是商业信用风险。由于政府所处的特殊地位以及不同于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的体制机制,实务中,目前没有国内保险公司承保我国政府信用风险的先例。

  下一步,在继续落实好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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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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