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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32号(财税金融类020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11-09 来源:

                                                                                                             
 财建函〔201757  

刘汉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政府信用建设 加快落实光伏补贴发放》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补贴基本支付规则问题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2006年国家设立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专门用于分摊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2012年,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02号),明确实行预拨制度,中央财政按季度通过省级财政将资金拨付到省级电网企业,由电网企业依法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应该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的基本支付规则是清楚明晰的。

目前,造成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不能及时获得补贴资金的原因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存在较大的缺口。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累计缺口已达到520亿元。因此,要确保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必须完善相关政策,解决资金缺口问题。

为解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缺口问题,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201611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至1.9/千瓦时,增加了补贴资金收入。同时,我部要求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切实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及时入库。目前,我部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研究调整现有补贴政策,建立合理有效的长效补贴机制。

二、关于简化补贴资金征收和拨付程序问题

2013年,为进一步加快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我部印发了《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进一步简化了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补贴资金不再经过省级财政部门,而是由中央财政直接向电网企业拨付,确保资金及时、快速发放。具体做法是,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度向电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再通过电网企业转付给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同时要求电网企业要依法与发电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照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2016年,为进一步简化管理流程,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建〔2016669号),明确自然人分布式项目不再按目录制管理,项目完成并网发电即可按电量享受补贴,大大简化了自然人分布式光伏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三、关于政府诚信建设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都有明确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采取了多种措施推动政府诚信建设。一是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二是推动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顶层设计;三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发展,加强地方信息归集和系统建设,并将政务诚信建设作为地方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与衡量指标;四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求责任。

下一步,在继续落实好现行政策的基础上,我们将认真考虑您的建议,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不断推动政务诚信等各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在诚信建设中实现表率和导向作用。同时加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2017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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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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