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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11号(财税金融类32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11-09 来源:

 财建函〔2017125

刘晓峰等36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京津冀绿色发展基金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京津冀协同发展,20156月印发实施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把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实现率先突破的重要内容,并确定了实施清洁水行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等一系列重点任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大力支持开展京津冀地区绿色发展工作。一是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地方和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给予奖补,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市场出清。专项奖补资金规模为1000亿元,结合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与退出产能挂钩)、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拨付,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其中,考虑到河北省去产能任务重、难度大的实际情况,我们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已给予了一定倾斜。二是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落实“大气十条”。专项资金采取切块下达的方式,由地方统筹安排用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虑到京津冀地区治理大气污染任务重、难度大的情况,我们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同样进行了倾斜。三是设立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节能改造,支持重点关键节能减排技术示范推广和改造升级以及新能源汽车推广等,支持页岩气、煤层气、农村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京津冀地区符合要求的项目均可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四是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支持京津冀地区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发展绿色金融、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有关要求,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的相关事宜,用市场化的方式支持包括环保产业在内的绿色产业发展。待基金设立后,京津冀有关项目可按规定申请支持。我们十分赞同你们所提的意见。下一步,在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时,我们将充分考虑你们提出的思路,基金将充分体现对地方政府的引导、体现对社会资本的撬动,并支持重点领域和行业,加强市场运作。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201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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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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