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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116号建议的答复

2018-07-13 来源:

财税函〔2018〕14 号

陶光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出台鼓励支持难动用油气储量开发动用扶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免征难动用油气储量资源税问题

  难动用油气储量主要指低丰度、低品位、储藏条件差、开采难度大的资源,包括稠油、高含硫天然气、页岩气等油气资源。我国难动用油气储量较大,开采成本较高。2011年国家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使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资源赋存条件好、价格高的资源多征税;条件差、价格低的资源少征税,并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田及三次采油等给予资源税优惠政策,减征幅度从20%-40%不等。为推动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应,促进我国能源结构调整,自2018年4月1日起,三年内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上述改革政策措施,对鼓励难动用油气储量开发利用、促进资源应采尽采、有效调节资源收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油气资源条件、市场价格、开采企业收益等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支持难动用油气储量资源税政策。

  二、关于免征难动用油气储量石油特别收益金问题

  石油特别收益金是为调节石油开采企业因油价上涨获得超额收益而征收的,并设有起征点,油价低于起征点时,石油开采企业不需缴纳。2011年和2015年国家先后两次提高了起征点,由40美元/桶提高至65美元/桶,以合理均衡石油行业资源类税费负担水平,提高石油企业资源保障能力。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是根据我国石油行业各油种各区块的原油开采成本加权平均计算所得,已经综合考虑了开采难度不同的油田情况。为公平负担、便于征管,不宜单独对难动用储量专门制定收益金起征点及免征政策。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石油开采成本变化、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走势及石油企业经营等情况,继续研究完善石油特别收益金政策。

  三、关于对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难动用储量项目所得税税率按照15%执行问题

  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可依法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查、钻探、开采等技术已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关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依法在税前加计扣除,鼓励企业加大科研创新投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三是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优惠。2018年5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有利于企业通过设备器具投资提高勘探开发能力。上述政策优惠力度已较大,可以有效减轻油气企业负担。如果单独对难动用储量项目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将引起其他行业攀比,不利于保持税制统一性和规范性。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