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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436号建议的答复

2018-08-21 来源:

  财科教函〔2018〕59号

宋宏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城市(地区)义务教育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已将义务教育明确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近年来,按照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始终把义务教育作为投入重点,坚持保基本、补短板、提质量,建立长效机制,带动地方投入,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不断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是“保基本”,着力构建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决定通过“三个统一、两个巩固”,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实现相关教育经费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其中:“三个统一”是指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中央与地方经费分担机制;“两个巩固”是指巩固完善农村地区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二是着力“补短板”,重点支持解决义务教育发展面临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2014-2018年,按照覆盖贫困地区、聚焦薄弱学校、“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支持贫困地区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必要的村小和教学点,解决“超大班额”问题等。2014-2018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黑龙江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46.82亿元,其中2018年10亿元。从2011年起在集中连片特困等贫困地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1-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黑龙江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资金10.5亿元,其中2018年2.2亿元。三是努力“提质量”,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重点提升中西部农村教师队伍素质。

  从中央地方投入看,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落实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与黑龙江分担比例为6∶4,中央财政占大头;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和农村地区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资金,中西部地区统一由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分担;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等转移支付,对各地保工资、保运转给予财力支持,财政越困难的地区获得的补助越多。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和督促,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在制定政策和安排资金时向困难地区倾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