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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769号建议的答复

2018-10-30 来源:

财建函〔2018〕123号

陈建军等15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统筹资金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来源渠道,对地质灾害搬迁给予补助等问题

  根据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地质灾害治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地方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但考虑到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多数为财政困难地区,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设立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以及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等工作。2014年,我部会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886号),明确了该专项资金用途、分配办法、监管要求等。按政策规定,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分为两部分:一是重点省份补助资金,支持地质灾害隐患较多的重点省份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二是项目补助资金,支持重点补助省份之外其他省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广西虽暂未纳入重点省份支持范围,但2011-2017年,中央财政已安排广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补助资金68050万元。

  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在此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各位代表所提意见,拓宽防治资金渠道,更好发挥资金效益。

  二、关于统筹使用扶贫资金解决地质灾害治理资金不足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规定,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应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使用。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扶贫资金可由各地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但暂不能用于地质灾害防治支出。对于你们所提建议,我部将与有关部门在下一步研究完善扶贫资金政策时统筹考虑。

  三、关于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列入地质灾害防治重点省份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党中央、国务院已部署要求有关部门加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避险搬迁投入力度,扩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试点省份覆盖范围。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抓紧布置启动新一轮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重点支持省份评选工作。广西可按程序做好申报准备,参加竞争性评选。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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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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