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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69号建议的答复

2018-10-30 来源:

    财建函〔2018〕124号  

李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贵州省纳入全国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重点省份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批准设立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2014年,我部会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886号),明确了该专项资金用途、分配办法、监管要求等。按政策规定,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分为两部分:一是重点省份补助资金,支持地质灾害隐患较多的重点省份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具体省份由我部联合原国土资源部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确定;二是项目补助资金,支持重点补助省份之外其他省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贵州省虽暂未纳入重点省份支持范围,但2011-2017年,中央财政已安排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补助资金14.5亿元。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党中央、国务院已部署要求有关部门加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避险搬迁投入力度,扩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试点省份覆盖范围。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抓紧布置启动新一轮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重点支持省份评选工作。贵州省可按程序做好申报准备,参加竞争性评选。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