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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383号建议的答复

2018-09-18 来源:

财建函〔2018〕116号

史玉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国产乳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财政政策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中央财政始终高度重视支持乳业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财政税收政策。您所提建议对我们进一步落实和优化完善相关政策十分有益,我们作了认真深入的研究。 

  一、关于对乳业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给予财政补贴支持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供应链和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2017—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累计安排28.5亿元,分两批支持35个城市开展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其中,2018年安排0.8亿元给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支持其重点以供应链“标准化、智能化、协同化、绿色化”为目标,结合城市自身情况,围绕包括乳制品在内的农产品等行业领域,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强化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夯实供应链发展基础;二是发展单元化流通,提高供应链标准化水平;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发展智慧供应链;四是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提高供应链协同化水平;五是推广绿色技术模式,提高供应链绿色化水平。下一步,我部将积极配合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呼和浩特的业务督导和绩效考核,推动工作进一步提速提质。 

  二、关于通过财政政策支持乳业新业态等生态农业 

  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分别突出不同方向和重点,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多功能性,发展休闲农业、农业文化产业,支持农业产业化,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突出构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整县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同时,根据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我部会同原农业部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环节源头整合改革,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将原来农业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进一步整合,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地方,切实提高省级部门统筹使用资金的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具体任务清单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对于发展乳业旅游,各地可在大专项任务清单范围内,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中央和地方资金予以支持。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继续积极安排资金,督促指导地方结合本地实际,促进农业相关产业发展,拓展农民财产性增收渠道。 

  三、关于通过税收政策支持乳业发展 

  为支持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均为全国统一适用,从事创新工作的相关乳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均可依法享受。现行所得税、增值税、环境保护税政策中已有一系列支持生态产业发展的优惠措施,符合条件的相关主体均可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同时遵照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减税降费工作要求,我们还将及时推进落实相关减税降负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届时符合条件的乳业相关企业都可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综合来看,您所提税收政策相关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得到体现。 

  四、关于引进乳业相关技术、进口乳业相关先进仪器设备进口税收政策 

  考虑到部分设备尚不能国产或国产设备的技术标准难以满足生产需要,国家出台了对部分设备减免进口环节税收的优惠政策。近年来,随着国内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设备实现国产化,国产设备制造水平也大幅提升。同时,随着我国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推进,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国内产业更好创新发展的角度考虑,对进口货物给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会造成国产货物和进口货物的不公平待遇,抑制国内企业创新,对国内部分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五、关于支持乳业发展创新的关税政策 

  为支持国内乳业发展,增强国内乳业竞争力,同时兼顾国内相关配套设备产业的发展需求,我国已降低了相关生产设备的进口关税,企业进口相关设备已直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2016年,我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对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规定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实验用材料、实验用动物等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您所建议给予进口免税政策的研发设备、仪器和样品,可根据上述政策的相关规定,由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政策。 

  六、关于通过财政科技政策支持乳业发展 

  企业是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力量,是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任务,引导地方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等方式,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符合WTO规则的要求,财政科技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对于企业技术创新主要给予普惠性和引导性支持。您所提相关建议,已经在上述政策和工作中得到体现。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通过上述渠道,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希望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