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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272号建议的答复

2018-09-18 来源:

 财建函〔2018〕117号

宋殿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生物基材料产业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财政政策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生物基材料制品生产及相关项目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我部及原保监会于2017年启动实施了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政策,中央财政对生产指导目录内首批次新材料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新材料产品推广应用。目前,指导目录中已包含有关生物基材料及制品。符合目录要求及政策规定的相关产品,可以按程序申请支持。 

  下一步,我部将与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优化调整指导目录,加强补助资金绩效管理,提升政策实效。 

  二、关于支持生物基材料产业的税收政策 

  生物基材料产业兼具绿色环保和技术研发创新两大优势,现行税收政策已出台了系列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对以税法规定的原料或燃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等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以农作物秸秆等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霉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等。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抵免应纳税额;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规定加计扣除;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实施减免税政策;对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可选择5年分期纳税政策,也可选择递延至股权转让环节纳税。 

  综上,代表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体现,符合条件的生物基材料产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生物基材料产业企业实施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 

  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属于减免税收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质上是变相减免税,既不规范,也不利于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同时,对特定企业给予税收返还属于WTO规定的可诉性补贴,容易引发贸易争端。国务院有关规定已明确,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今后不宜再通过先征后返和税收返还给予税收优惠。 

  鉴此,我们认为生物基材料产业统一适用现行税收政策为宜。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希望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