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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881号建议的答复

2018-09-26 来源:

财社函〔2018〕37号

殷红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自然灾害各类项目救助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应急管理部,现答复如下:

       按现行政策,我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地方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主体责任。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中央政府对遭受国家四级以上响应标准特大自然灾害的省份提供必要的支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受灾地区灾害应急救助、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方面。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由地方统筹用于自然灾害的生活补助工作。

       由于我国地域差异大,各地救助标准不宜完全统一。近年来,我们积极指导地方出台省级指导标准和市县级实施标准。目前,大多数省份已出台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导标准,部分市县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标准,较好的保证了救灾工作的实际需求。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大对遭受国家四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标准的重特大自然灾害省份的支持力度,并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投入和保障工作力度,更好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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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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