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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060号建议的答复

2018-09-26 来源:

  财社函〔2018〕35号

 

李秉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财税扶持政策,进一步培育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民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数量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布局趋于合理。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凭借其在筹集、管理、分配、使用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已成为政府投入的有益补充;在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也引入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填补了政府和企业在服务供给上的空白。

  一、关于区分社会组织不同类型给予免税待遇问题

  为支持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发展,现行税收政策分别从非营利组织自身免税和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两个方面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现行税法及其政策中分别对非营利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监管要求。一是对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规定须满足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且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等条件;2018年2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适当调整放宽了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的认定条件,进一步扩大了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强化了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二是对认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规定须满足从事公益性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等条件。

  综上,从政策适用和规定条件看,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税收政策实际上是区分不同社会组织类型分别给予税收优惠待遇的做法。代表所提区分社会组织不同类型分别确定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等建议,在现行税法及其政策体系中已经体现。

  二、关于区分社会组织不同类型收入分别明确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问题

  按照我国税法相关规定,目前税收政策已对社会组织相关收入是否免税问题从两个层面做了明确区分,一是区分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分别适用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区分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具体来说:

  首先,明确区分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的政策适用。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社会组织区分了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入则需按照税法规定照章纳税。其次,明确区分了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的政策适用。根据现行税法相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认定后,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可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非营利性收入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按照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以及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同时,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税。因此,代表所提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体现。

  三、关于加大对社会组织财政扶持问题

  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并为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基本制度规范。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有关部门坚持政府购买、培育扶持和规范引导并重,把保障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作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遵循。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要求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2016年,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进一步明确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政策和保障措施。目前,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已较为完善。

  为扶持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近年来,中央财政每年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其中,2018年安排1.9亿元,支持方向包括社会组织参与扶老助老服务、关爱儿童服务、扶残助残服务、社会工作服务等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并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培育发展重点领域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引导社会组织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为了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我部和民政部制定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项目实施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再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办法,较好地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益。此外,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全面开展绩效评价的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补助资金,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强化绩效考核。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会同民政部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有关政策,简化税收优惠资格审核确认程序,确保有关法律的贯彻实施。同时,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强化绩效考核,更好地扶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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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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