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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457号(经济发展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09-27 来源:

财资函〔201814

民革中央: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动“僵尸企业”依法退市的提案收悉,就涉及我部业务的有关事项,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僵尸企业处置给予税费优惠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僵尸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给予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对企业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允许在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公司制改建、合并、分立,以及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分立,资产划转等,可减征或免征契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改制、合并或分立而成立的新企业,其资金账簿已贴花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工作部署,我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委员所提建议,统筹研究有利于“僵尸企业”处置的税收等政策。

二、关于设立“破产职工安置服务”机构问题

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涉及生活保障、再就业安置、法律事务咨询、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为了提高政府机构运转效率和防止职能交叉重复,节约财政资金等,不宜再设立专门的“破产职工安置服务”机构。

三、关于设立专项企业破产国家保险基金的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职工,可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获得参保(合)资助以及个人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资助。近年来,各级财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资金保障机制。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401亿元,支持各地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五个支出方向;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40亿元(含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含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更好地落实规范管理责任,发挥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此外,对于现有制度仍难以解决的破产职工生活保障问题,还可通过加大发展社会慈善救助解决。

按照现行政策,财政将社会救助和其他生活保障资金安排给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后,由其具体用于破产企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如果通过设立“企业破产国家保险基金”的方式,将资金统一按照保险业模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商业机构的逐利性难以保证其将资金更好地用到破产企业职工身上。二是造成破产企业职工与其他职工之间社会保障管理模式的不统一。三是可能涉及到相关业务部门机构职能调整和经办人员安置问题。因此应慎重研究。

四、关于制定针对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专门优惠政策问题

近年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就业扶持力度,促进构建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支持破产企业职工等群体就业创业。一是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在培训后取得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二是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三是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四是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五是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六是2017年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允许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支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促就业功能作用。此外,还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向包括企业下岗职工在内的就业困难群体提供更好的公共就业服务。据此,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均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相关补贴。

据统计,2013-2017年,全国各级财政安排就业补助资金超过40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2193亿元。2018年,中央预算安排就业补助资金477亿元,比2017年增加30亿元。上述资金有效地推动了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为促进各类劳动者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就业帮扶工作,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目标。同时,为避免其他相关群体攀比,不宜针对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专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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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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