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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1545号(社会管理类131号)提案的答复

2018-10-10 来源:

财社函〔2018〕29号

蒋齐等2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宁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中央财政逐年加大对包括宁夏自治区在内的财政困难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1998—2018年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对宁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239亿元,为确保该自治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决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以下简称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作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第一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建立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际出发,在不增加社会整体负担和不提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基础上,通过中央调剂基金筹集、基金拨付、基金管理、中央财政补助,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实现基金安全可持续和财政负担可控。目前,我们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推动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尽快启动实施。

  对于你们提出的提高中央财政对宁夏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标补助比例问题,我们认为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主要考虑: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近年来国家每次出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时,中央财政对包括宁夏自治区在内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调标均按所需资金的40%予以补助,而对北京等东部地区不予补助,已经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关心。由于目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补助政策是统一的,如单独提高对宁夏自治区的补助比例,将会引发其他省份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突出省份的攀比。

  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的主体责任在地方政府。因此,宁夏自治区各级政府特别是自治区政府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履行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主体责任,通过进一步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完善省级统筹、盘活存量资金、处置国有资产、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消化当期基金收支缺口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  政  部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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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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