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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6250号建议的答复

2020-10-23 来源:

财预函〔2020〕135号

刘小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无科目不花钱的问题

  政府收支分类,是对政府收入和支出按类别和层次进行划分,以全面、准确、清晰地反映政府收支活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是反映政府收支活动的分类体系,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编制预决算、办理缴款拨款、组织会计核算、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等的基础和重要工具。

  政府收入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政府收入分类是将各类政府收入按性质归类和按层次划分,以全面、准确、明细地反映政府收入的总量、结构及来源情况。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政府支出预算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反映政府各项职能活动支出的总量、结构与方向,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反映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都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编制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预决算草案。

  因此,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预算都反映在相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决算与预算相对应。在办理政府预算收入缴款和支出拨款时,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制专用凭证,否则无法通过相关环节的审核、完成缴款和拨款程序。

二、关于根据实践需要调整现有科目问题

  我们赞成您提出的根据新的实践要求不断完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使其更加贴近政府工作的日常使用需求的建议。一直以来,财政部根据各项改革和预算管理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在年度预算编制前和预算执行过程中及时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根据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修订2019年和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增设“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1个类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增设“市场监督管理事务”“医疗保障管理事务”等8个款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删除“工商行政管理事务”“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14个款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并修订相关收入和支出各层次科目名称及说明。今年6月,根据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的规定,修订《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增设抗疫特别国债收支科目等。在刚刚完成的《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方案中,在保持现有科目体系框架不作大变动的前提下,根据部门职能调整、政策变化和预算管理需要对现行科目做了局部的、结构性调整,修订各层次科目300余条,包括增设和删除科目、修改科目名称和说明等。

  此外,在统一的政府收支分类框架下,地方政府可以在最低一级收支分类科目中根据工作需要增减临时科目,但地方自行增设科目不能影响上一级政府按统一科目汇总,在上一级政府报表汇总时仍需并入相关科目或“其他”科目反映。

三、关于“其他支出”科目使用设定使用规范的问题

  “其他支出”科目反映政府支出中不能划分到各层次具体支出科目的支出,其在支出中占的比重较高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主要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支出或一次性支出。实际工作中,我们十分重视“其他支出”科目规模的问题。近两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通知明确要求,中央预算单位要准确使用现行科目、严格控制使用各层次“其他支出”科目,确有必要修订相关科目。如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需要,2021年科目增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2060208项)科目,将原支出从“其他支出”(2060299项)科目划出;增设“共性技术研究与开发”(2060405项)科目,将原支出从“其他支出”(2060499项)科目中划出。

  需要说明的是,列入“其他支出”科目的项目,与别的支出项目管理要求是一致的,同样要有立项依据、必须纳入项目库管理、需要制定详细的支出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不会因其列入“其他支出”而降低管理要求。考虑影响“其他支出”科目支出规模的因素较多,且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不宜对“其他支出”规模设定比例限制。

四、关于完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使用说明问题

  科目说明是对政府收入和支出划分到具体科目的界定,依据政府收支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政府职能等编写,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目使用者的指南。我们在编写科目说明时务求内容简单明了、文字通俗易懂、概念口径与政策保持一致。为了正确使用科目,科目使用者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每年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时,科目说明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相应调整。在制定2021年科目时,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意见,修订科目说明约70条,如将“产权转让收入”(1030603项)科目的说明由“反映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转让或出售收入”修改为“反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国有资产(股权)所取得的收入”。

  此外,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在下达部门预算文件时,所有的支出都要明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文件时,专项转移支付需要明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一般性转移支付由下级政府统筹使用,不指定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五、关于加强财政专业人才培养问题

  财政部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制定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2019-2022年全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按照财政部、省级、地市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分明、协调配合”的培训管理体制,每年针对政府财务工作人员和基层财政工作人员开展系列培训,有效提高其财政专业知识和预算管理水平。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统筹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加强财政专业人才培养。

  此外,关于基层部门不单独设置财务人员的问题。按照会计法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实践中,有的地方财政部门(如海南省)成立了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代理预算部门记帐工作,各预算部门财务人员负责与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对帐、结算。

六、关于逐步推动部门预算项目化改革的问题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预算改革以来,财政部一直高度重视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持续加强项目库建设。特别是2015年以来,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部署,财政部启动了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相关改革工作,相继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实中央部门预算项目库的意见》(财预〔2016〕5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96号)等文件,对改进项目设置和管理方式、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推进预算评审和绩效管理、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等提出明确要求。经过努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日趋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结合代表所提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正在推进的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进一步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一是严格项目库管理,坚持先有项目、后安排预算,凡是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二是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动态反映项目储备、项目审核、预算编制、预算调剂、预算执行、决算等各个环节,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相衔接。三是将项目文本规范、立项依据充分、实施方案详实、绩效目标科学、支出需求合理作为项目入库的基本要求,要求入库项目必须具备可实施条件,确保已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等,一旦安排预算即可实施。

七、关于提高社会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问题

  近年来,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和新情况新变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连续多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加强预调微调,注重精准施策,加强财经形势及财税政策吹风解读,加强舆情监控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宏观环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同时,自2015年起,中央财政开始编制三年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通过逐年更新滚动管理,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稳定地方财政对宏观政策的预期。下一步,财政部门将结合代表所提建议,密切跟踪国内外形势变化,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保持财政政策连续性稳定性,进一步加强预期引导,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更好发挥财政政策作用。

  关于优化预算流程和转移支付流程问题。目前,财政部已经印发了《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2020年开始选择6个省份进行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用系统化思维全流程整合预算管理各环节业务规范,加强中央与地方协同配合,强化全国“一盘棋”思想,规范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国库支付、会计核算、决算和报告等环节。通过实施中期财政规划,解决预算周期问题,稳定地方政府财政收支预期。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财 政 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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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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