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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184号
(资源环境类267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0-12-15 来源:

财预函〔2020〕第148号

王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黄河上游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财税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建立黄河上游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财税政策机制和黄河上游生态补偿绿色产业发展财税扶持政策

  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部署的重大国家战略。为更好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税支持方案,届时将统筹予以支持。

二、关于推进黄河上游区域水源保护地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战略实施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办法,鼓励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鼓励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各种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典型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2016年,财政部牵头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的确定因素等,为地方签订补偿协议提供了基本框架,积极指导推动地方开展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2020年,财政部牵头出台《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中央财政每年从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向上中游倾斜,按照“早建早补、早建多补、多建多补”的原则,支持黄河流域省区探索建立补偿机制。在政策引导下,新安江、九洲江、汀江-韩江、赤水河、引滦入津等跨省流域建立起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对此给予了适当奖励,发挥其示范作用。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有关要求,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地方拥有掌握当地复杂信息的优势,黄河流域省区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积极开展沟通协商,灵活选择补偿方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建立起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后,财政部将积极研究相关支持政策。

三、关于建立黄河上游省区“个人所得税分成”倾斜生态补偿社会保险补贴财税政策、水力发电企业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再分配倾斜财税政策

  单独调整黄河上游地区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或将相关税收收入专门用于加大对某些地区支持力度,不符合统一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原则,势必会造成其他地区攀比,影响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对青海省等黄河流域省份予以积极支持。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青海省转移支付力度。2016-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青海省转移支付资金合计4626亿元,年均增长7.2%。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青海省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开展生态环保等各项工作。

四、关于加快开征黄河流域水力发电水资源税

  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充分总结河北省水资源税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水资源税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黄河流域范围内除青海省、甘肃省外,其余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征水资源税。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水资源税征收对象覆盖水力发电取用水行为。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总结评估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情况,适时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五、关于筹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黄河上游水源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基金

  为促进生态补偿和保护,加大对水源地等重点生态保护地区的支持,国家已经设立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多项收费基金,并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等资金政策,加大了对黄河流域、尤其是黄河上游水源保护地的生态补偿力度。此外,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初步设想,基金将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管理,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黄河流域环境治理、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绿色产业发展等领域,推动全流域高质量发展。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关于严格控制新设专项的要求,为避免政策重复、碎片化,中央财政下一步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予以积极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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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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