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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187号(政治法律类07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3-01-17 来源:

函〔20225

施卫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时权力不能外包并应加强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晰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边界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负面清单”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正面清单”具体界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政府可以和禁止购买的服务内容提出原则性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10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禁止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等六类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财政部通过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编制指导性目录等途径,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正面清单”对明确“买什么”发挥了重要和有效的指导作用。下一步,我们继续推动加强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精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关于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 

  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已基本明确。《指导意见》要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办法》明确规定,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按照要求,各地各部门分工协作,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但由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开时间不长地方和部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落实好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严格禁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将行政权力委托第三方组织行使,促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开展 

  三、关于科学制定承接主体考核指标,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 

  讲求绩效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项基本原则。《办法》要求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同时,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遵循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的统一要求,适用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管理有关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购买主体可与承接主体协商,将承接主体的服务考核指标和惩戒退出机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此约束承接主体行为,确保服务质量。今年3月,财政部印《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要求各地各部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健全绩效管理链条,做好新增重大项目的事前评估。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的指导督促,推动各地各部门切实防范政府服务外包中的各种风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获得优质服务 

  四、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 

  公开透明是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基本要求。《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遵循公开择优原则,指导性目录应依法予以公开项目采购环节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公开透明执行2017年,财政部建成中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地方也相应建成当地信息平台,为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2018年,财政部出台《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鼓励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价,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专业优势,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可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多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对严重失信承接主体“黑名单”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依法予以公示推动了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承接主体的选择公开、择优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强化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政策执行,进一步发挥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作用,积极、合理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对政府购买服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等依法予以公示,全面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所提意见和建议很有见地,对解决现实中政府服务外包产生的各类问题具有重要价值,我们将作为开展有关工作的重要参考。今后,我们将立足职能,努力为规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综合司 010-68551589 

  财  政  部 

                                     20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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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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