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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485号建议的答复
2024-08-06 来源:
财预函〔2024〕34 号
权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中发债主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债务主体是省级政府,主体明确,权责清晰。 国家一体化重大区域不属于标准行政区域,作为单一主体自行发行专项债券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困难,相关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专项债券予以支持。关于对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建议,财政部将在评估现行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政策研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2587
财 政 部
2024年6月13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