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855号建议的答复
2020-11-04 来源:
财资环函〔2020〕33号
扎西多杰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省份协同保护三江源生态环境共建共享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中央财政为主体,建立三江源生态保护长效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
三江源是我国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全国的生态安全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财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考虑青海省作为长江、黄河等流域的源头区,分配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青海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一是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予以支持。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39.15亿元,比上年增长20.2%,支持力度高于全国大部分省份。二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及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合计12.73亿元,支持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安排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31.98亿元,支持开展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森林资源管护、大规模国土绿化和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等工作,以上资金比上年增长47.1%;2017年,将祁连山(南麓)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纳入试点范围,安排基础奖补资金20亿元,目前已全部下达。
上述资金大多采取切块方式下达,青海省可结合本省实际,按规定统筹加大三江源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与此同时,青海省应同步落实保护生态环境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切实履行保护职责,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共同构建三江源生态保护长效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
二、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现行中央部门职责划分,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负责。近年来,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先后牵头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支持引导流域上下游地区签订补偿协议、探索建立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考虑到青海省作为三江源头,生态保护治理任务较重,中央财政在支持引导长江、黄河流域相关省份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时,对其给予适当倾斜支持。2018-2019年每年安排青海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2亿元,2020年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安排5亿元。2020年,安排黄河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引导资金10亿元,支持黄河流域9省(区)先行先试,其中下达青海省2亿元,占20%。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以地方为主。青海省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积极与下游省份沟通协商,加快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加快推动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生态补偿机制对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积极作用,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不断转化。
三、关于设立流域水资源保护基金
2020年7月,财政部会同长江经济带11省(市)等设立了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区域以长江经济带为重点,适当兼顾全国其他地区,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长江流域地区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等绿色发展中的融资问题,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保护。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初步设想,基金投资区域以黄河流域为重点,兼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两个基金的设立,特别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的设立,基本能够涵盖青海省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项目支持方向的需要。因此,我们认为,目前中央层面不宜再新设流域水资源保护基金。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1
财 政 部
2020年9月7日